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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5月11日起,南京市公安局印发了《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落户条件。在南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直接办理落户。以下是具体的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南京市城镇地区。
2. 适用对象:
a. 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取得合法产权住房)的人员,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该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b. 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需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该通知规定。
c. 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3. 办理要求:
a. 申请材料:办理户口迁移应本人到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入户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b. 受理审批: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由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其他说明:
1. 本通知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仅指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 本通知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仅指登记为住宅用途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住宅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时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3. 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与我市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总之,南京的落户政策实施细则为在南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落户途径,同时也简化了办理流程。这对于广大购房者和家庭成员来说是一个好消息,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家庭团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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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风从东方来 于 2024-05-26 14:50:03发表在今日上海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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